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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人力〔2025〕14号关于印发《广东医科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  时间:2025-10-16 10:38:34  浏览:



校人力〔2025〕14


关于印发《广东医科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广东医科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经各相关部门讨论,2025年7月7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医科大学

2025年7月17






 

广东医科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

(2020年4月14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印发,根据2023年9月11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第一次修订,根据2025年7月7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博士后管理工作,吸引更多国(境)内外优秀博士来校从事博士后研究,持续提升学校高层次创新人才队伍建设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中共中央组织部等《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博士后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2〕91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教育部等《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师〔2020〕10号)、广东省委组织部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关于加快新时代博士和博士后人才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粤组通〔2017〕4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二条  学校成立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对学校博士后科研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审定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工作。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由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担任主任,委员会成员包括:人力资源部、教务、科技、财务、后勤、研究生院等单位负责人,各学院、直属附属医院行政负责人。

第三条  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下设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博管办),挂靠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领导担任办公室主任。博管办是博士后管理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博士后进站、在站和出站管理,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博士后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博士后合作导师的遴选与管理

第四条  博士后合作导师资格

(一)博士后合作导师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2.近三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3.能为博士后提供必要的科研条件、工作条件和科研经费;

4.招收博士后当年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科研业绩成果突出且可支配科研经费超过50万元者,可不受年龄限制。

5.高层次人才、特聘教授按照相关协议执行。

(二)除以上基本条件外,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硕士研究生导师:近三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中科院大类分区2区以上期刊发表2篇以上论著论文,并且可支配科研经费30万元以上;或者近三年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者近三年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

2.具有博士学位:近五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中科院大类分区2区以上期刊发表3篇以上论著论文;或者近五年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者近五年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或者近五年主持横向课题经费100万元以上。

3.医院、企业的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博士后合作导师,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放宽条件,但必须有可支配科研经费30万元以上。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直接认定博士后合作导师:

1.国家级和广东省高层次人才;

2.学校或各附属医院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学校的双聘院士、特聘首席科学家、特聘教授;

3.博士生导师。

第五条  博士后合作导师遴选和认定程序

(一)博士后合作导师的认定:个人申请、博管办资格审核、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审定及公示,发布合作导师名单。

(二)博士后合作导师的遴选:个人申请、二级单位推荐、博管办资格审核、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投票表决、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审定及公示,发布合作导师名单。

(三)经认定和遴选的博士后合作导师,一旦发现其存在师德师风等问题,直接取消其合作导师资格。


第四章  博士后合作导师的职责与待遇

第六条  博士后合作导师是博士后从事科学研究的指导者和合作者,负责指导博士后开展科研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申请人进站前的师德师风、学术水平、科研能力和综合素质进行全面评估并向博管办提出推荐意见;

(二)与进站博士后协商确定科研方向,拟定科研计划书;

(三)为博士后提供科研场地、科研经费等科研条件,指导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科研工作;

(四)组织博士后的中期考核工作,并按要求提交中期考核结果向博管办备案;

(五)负责审核博士后的年度工作总结和出站报告,对博士后的思想品德、工作表现以及科研成果进行全面考核,并协助博管办完成博士后出站考核。

第七条  博士后合作导师每指导一名博士后可领取每个月1000元工作指导费,两年共计24000元。合作导师指导费的发放条件如下:

(一)博士后通过中期考核的,给予合作导师发放第一年指导费12000元;博士后中期考核基本合格,导师指导费减半(发放6000元);中期考核不合格的,合作导师的指导费不予发放;博士后工作不满一年提前退站或未参加中期考核的,合作导师的指导费不予发放。

(二)博士后按期通过出站考核的,给予合作导师发放第二年指导费12000元;如工作期满未达到出站条件而退站,合作导师第二年指导费不予发放。博士后延期出站按以下规定:达标延期的博士后,合作导师第二年指导费正常发放(12000元),延期期间的导师指导费待延期期满考核合格后发放(12000元/年);未达标延期的博士后,合作导师第二年指导费减半发放(6000元),延期期间的导师指导费不予发放。

第八条  博士后合作导师的奖励:

博士后期满考核被评为优秀,奖励合作导师业绩绩效5万元。

第九条 每年度每名博士后合作导师招收博士后一般不超过5名。优秀博士后的指导教师,优先安排博士后指标。


第五章  招收类型及进出站条件

第十条  凡在国(境)内外获得博士学位者,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身体健康,有较强科研能力,可申请进入我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根据博士后入站前业绩分为士后A岗和B岗。

一)博士后A岗

1.招收条件:年龄在35周岁以下,获得博士学位一般不超过3年;以第一作者(含并列)发表中科院大类分区2区以上论文1篇。

2.出站条件: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以第一作者发表中科院大类分区1区论文1篇;

(2)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

(3)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含博士后科学基金),并以第一作者发表中科院大类分区2区论文1篇;

(4)经合作导师申请,学校博管办组织校外专家(不少于5人)学术评议,科研工作量达到A岗出站要求。

(二)博士后B岗

1.招收条件:年龄在35周岁以下,获得博士学位一般不超过3年;以第一作者(含并列)发表中科院大类分区3区以上论文1篇。

2.出站条件: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以第一作者发表中科院大类分区2区论文1篇或3区论文2篇;

(2)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含博士后科学基金);

(3)以第一发明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2项;

(4)经合作导师申请,学校博管办组织校外专家(不少于5人)学术评议,科研工作量达到B岗出站要求。

3.转岗条件:博士后B岗人员,如在站期间获得国家级项目可申请转为A岗进行培养,并且从入站时补齐待遇差。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人员,须向学校博管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鼓励35周岁以下及非在职人员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严格控制在职博士后人员进站比例。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在职工作以及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应向学校博管办提交其委托单位、定向培养单位、工作单位或者所在部队同意其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二条  博士后招收类型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自主招收。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联合招收由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与学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联合招收的博士后。

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招收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依托学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招收的博士后。

第十三条  博士后的招收实行“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选录”原则。凡申请来学校从事博士后研究人员,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博士后合作导师推荐;

(二)专家小组面试。学科组对申请进站人员进行面试,内容主要包括申请者的思想道德、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及心理素质等;

(三)申请者提交申请材料。申请者登录中国博士后网进行网上申请并提交学校博管办审核;

(四)学校审批。博管办审核相关资料,并对申请者的材料进行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五)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学校博管办将申请材料报送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国家博管办审核;

(六)办理进站手续。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学校博管办给申请者办理进站手续;

(七)外籍人员申请进站,由对外交流合作部协助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相关手续。


第六章  在站博士后的管理

第十四条  博士后需与学校签订协议联合培养的要签订三方协议书,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目标、在站工作期限、知识产权归属、违约责任等。

第十五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必须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配合合作导师开展科学研究,按协议约定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为2年,原则上期满后必须出站;提前完成科研任务的,可以提前3个月出站,但在站时间不得少于21个月。如科研工作需要可在2—4年内灵活确定,对进站后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可根据项目资助期限和承担的任务及时调整在站时间,最长不超过4年。

第十七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以下两种情况者可申请延期出站:

(一)达标延期。期满考核达到出站条件,科研工作取得重要进展,但本人承担的国家级科研项目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未结题,需要继续开展研究;或者研究工作具有较好的创新和价值,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此类延期由合作导师提前3个月向博管办提出申请,由博士后汇报研究进展并进行现场答辩,经相关领域的专家(专家组不少于5人,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2人)审议通过后,可延期1年,最长不超过2年;

(二)未达标延期。期满考核未达到出站要求;或未按照项目进度开展工作,项目研究进展迟缓,需要延期出站者,须提前3个月提出延期出站申请,合作导师同意,报学校博管办批准后方可延期。

第十八条  达标延期的博士后,学校按每月1万元标准发放博士后薪酬(含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科研经费由导师负责,延期阶段继续发放合作导师指导费。未达标延期的博士后,在延期工作期间,博士后薪酬及科研经费由导师负责,薪酬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含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学校不再发放其它待遇,延期阶段不再发放合作导师指导费。未达标延期的博士后,非延期工作期间的绩效工资待其延期期满考核合格且达到出站要求后补发。

第十九条  博士后进站后3个月内须在合作导师的指导下完成开题报告并提交至学校博管办。

第二十条  博士后考核:博士后满1年和满2年分别进行中期考核和期满考核。考核小组一般由不少于5名(校外不少于2名)相关领域的正高职称专家组成,考核形式以现场答辩为主。学校加强博士后考核管理,中期考核或期满考核不合格的,或者拒不参加中期考核、期满考核的,给予退站处理。

(一)考核程序:合作导师介绍博士后情况、博士后汇报、专家提问、专家评议。

(二)考核结果:

1.中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1)合格(以下条件均须符合):

①工作态度端正;

②合作导师评价合格;

③如期完成开题报告;

科研工作量达到要求,专家评议合格;

不存在违法违纪或师德师风等问题。

(2)基本合格(以下条件均须符合):

①工作态度较端正;

②合作导师评价基本合格;

③半年内完成开题报告;

科研工作量基本达到要求,专家评议基本合格;

不存在违法违纪或师德师风等问题。

(3)不合格(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工作态度不端正;

②合作导师评价不合格;

③科研工作量未达到要求,专家评议不合格;

存在违法违纪或师德师风等问题;

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事故。

2.期满考核(出站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1)优秀,学术业绩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二:

①作为负责人,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项目简称“博新计划”之一;

②以第一作者,发表中科院大类分区1区论文2篇以上;

③作为负责人,获得省部级科研项目(含博士后科学基金)2项以上,或获得科研经费(包括横向经费)200万元以上或者科研成果转化到账经费100万元以上。

(2)合格,达到博士后A岗或B岗出站条件。

(3)不合格,未达到博士后A岗或B岗出站条件。

以上业绩成果,均以广东医科大学(或广东医科大学***学院/医院/实验室/研究所)为第一署名单位,合作导师为第一通讯作者(排名最后)。

(三)考核结果的应用:

1.学校加强博士后考核管理:博士后中期考核或期满考核不合格,一律给予退站处理。

2.博士后A岗人员,若中期考核基本合格,降为博士后B岗:第一年绩效工资按B岗待遇发放(16万元);第二年薪酬及科研经费、出站考核条件,按照博士后B岗执行。

3.博士后B岗人员,若中期考核基本合格:第一年绩效工资按B岗的70%发放(11.2万元)。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因研究项目需要,经合作导师同意,学校博管办批准,可以到国(境)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学术交流。


第七章  科研启动经费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科研启动经费由学校发放。博士后A岗,按30万元/人发放;博士后B岗,按20万元/人发放。医院和企业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博士后科研经费,由医院、企业按照不低于学校标准提供支持。进站3个月内提交开题报告后拨付50%,中期考核合格后的第二年拨付剩余50%,若考核不合格则不予发放剩余50%经费。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的科研启动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学校科技和财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出站后其科研启动经费如有结余,一律转入学校博士后专项基金,博士后本人和博士后合作导师均不可再继续使用。


第八章  博士后的待遇

第二十五条  薪酬待遇

(一)博士后实行年薪制,博士后A岗年薪为55万元(含社会保险和公积金,下同);博士后B岗年薪为40万元。薪酬由上级部门下拨的各种经费和学校博士后专项经费组成。

(二)博士后薪酬包括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博士后A岗岗位工资36万元/年,按每月3万元标准发放、绩效工资为19万元/年;博士后B岗岗位工资24万元/年,按每月2万元标准发放、绩效工资为16万元/年。第一年绩效工资在中期考核合格后发放,第二年绩效工资在期满考核合格并达到出站要求后发放。

(三)博士后期满考核优秀者,奖励业绩绩效30万元(与其他业绩及科研绩效不叠加,发放时必须经过学校科学技术部审核)。

(四)博士后薪酬从批准入站且到学校报到开始工作之日起计,薪酬累计发放不超过24个月,延期博士后,按照本办法第十七、十八条执行。

第二十六条  科研绩效

博士后在站期间申请课题、发表论文、出版专著、申报成果奖等,享受与校本部在职人员同等待遇的科研奖励和科研经费配套政策。

第二十七条  职称申报

在站博士后科研业绩突出者,可申报研究系列高级职称。

第二十八条  住房待遇

校本部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如果没有入住学校博士后公寓的,可按每月2000元的标准发放住房补贴,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二十九条  出站聘用

博士后期满考核优秀者,或者博士后A岗期满考核合格人员,经评估符合学校人才引进标准的,可直接受聘学校专任教师岗位,纳入事业编制;如果业绩达到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标准的,可按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及管理办法享受相应人才层次引进待遇。博士后B岗期满考核合格者,可按照面试、直接业务考核等程序申请入职。


第九章  退站与出站

第三十条  士后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站:

(一)进站半年后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证书的;

(二)中期考核或期满考核不合格的;

(三)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四)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或严重违反其他工作纪律的。

(五)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协议规定的研究工作的;

(六)未经学校博管办批准、出国逾期30天以上的;

(七)协议期满,未经同意仍滞留不办理出站手续的;

(八)博士后或合作导师对双方继续合作进行博士后研究工作有异议,经学校协调无效的;

(九)违反党纪政纪、医德医风、师德师风、学术道德等,受警告以上处分的;

(十)受到刑事处罚的;

(十一)中途参加工作或外出兼职影响本职工作的;

(十二)其他情况不适合继续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

第三十一条  博士后退站后不再享受博士后待遇且在站期间未发放的绩效工资不予发放,剩余的科研启动经费转入学校博士后专项经费,人事关系转出学校。

第三十二条  退站博士后如对学校造成严重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者,学校有权要求退站者赔偿经济损失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博士后应在完成出站报告后1个月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未办理者,其人事关系转出学校。


第十章   

第三十四条  博士后进站后要求将本人的人事及组织关系、户口和社保等转入我校。

第三十五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可以随本人迁入我校,相关手续按广东省有关规定办理。博士后的未成年子女入托、入学有关事宜,我校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协助。

第三十六条  博士后期满出站后,可凭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的介绍信和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到有关部门办理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出、落户手续。

第三十七条  招收外籍博士后须符合国家和学校有关外事政策,由对外交流合作部协助办理有关涉外事宜。外籍博士后申请入站需填写安全承诺书;学校为聘期内的外籍博士后购买其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的意外伤害和住院医疗保险。

第三十八条  学校设立博士后专项经费,用于支付校本部博士后合作导师工作指导费、博士后的薪酬和科研启动经费。

第三十九条  联合或依托学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招收博士后的单位(包括直属附属医院、非直属附属医院、主要教学医院及企业等),博士后管理的标准条件包括入站条件、出站条件、薪酬待遇和科研经费等,由各单位参照学校最新的博士后管理办法,结合各单位实际制订,并按三方协议约定执行

第四十条 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建设单位,须向学校交纳博士后管理费(2万元/人/年),学校直属附属医院可申请酌减博士后管理费。

第四十一条  学校鼓励在直属附院(或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进站的博士后,施行双导师制,由校本部导师和直属附院导师联合指导博士后,导师指导费用由直属附院(或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发放。

第四十二条  学校附属机构独立设置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要求,由设站单位自主进行管理。


第十一章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级。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有发放指导费、工资、绩效等金额均为税前金额。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前已进站博士后的管理工作仍按原《广东医科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修订)》(校人事〔2023〕23号)规定和所签订协议执行。





























抄送:学校领导,学校各基层党委、党总支部、党委各部门、工会、

团委,各民主党派,侨联。

广东医科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5717日印发

联系电话:(湛)0759-2388521、(莞)0769-22896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