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部门: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工作方案>的通知》以及《印发<关于广东省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学科建设以及人才队伍建设的发展需求,制订《广东医科大学辅导员职称申报条件(试行)》。本申报条件经各相关部门讨论、校长办公会议、第九届教职工代表大会专题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广东省教育厅及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校人事〔2018〕5号关于印发《广东医科大学辅导员职称申报条件(试行)》的通知
广东医科大学
2018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