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人力〔2024〕23号
关于印发《广东医科大学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广东医科大学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经2024年4月1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医科大学
2024年4月19日
广东医科大学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建设,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加快学校高层次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的进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广东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创新基地”)是指经申报单位申请,由广东医科大学审批,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在具备一定科研条件的相关机构中设立的与学校联合进行博士后培养、科学研究、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的科研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博士后是指经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在创新基地从事科研工作的博士后人员。
第四条 学校与创新基地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创新基地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以及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招收、培养博士后。
第二章 设立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向广东医科大学提出申请设立创新基地: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完整的企事业单位架构;
(二)具有一定规模,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三)具有较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可指导博士后开展科研工作;
(四)具有较好的研发基础,能够提出创新性的博士后研究项目;
(五)能为博士后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生活条件及其他后勤保障;
(六)设立创新基地同时须有博士后进站。
第六条 设立程序
(一)申请单位联系学校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博管办),并按要求填写《广东医科大学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申报表》;
(二)博管办负责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科研条件、研究成果、经济效益、研发队伍等进行全面考察与评估,审核通过后报学校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审核;
(三)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上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待审批通过后,与申请单位签署《广东医科大学联合培养博士后岗位聘用协议》;
(四)申请单位向所在市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五)创新基地命名为“广东医科大学、创建单位名称、广东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匾牌由学校博管办统一制作。
第三章 管理创新基地的职责分工
第七条 创新基地的管理,按照以下分工实行。
(一)博管办主要负责:负责创新基地的审核、考核与管理工作;指导基地制订招收博士后的计划与相关文件;负责审核博士后各类证明材料,审核办理博士后进、出流动站等相关手续;为创新基地的建设提供政策、技术等方面的支持;与基地及博士后管理有关的其他事项。
(二)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主要负责:为创新基地博士后开展创新性研究提供专家指导;博士后进、出流动站的学术水平考核;审核把关博士后研究项目;为博士后培养提供必要的科研条件支持。
(三)创新基地主要负责:贯彻执行学校的有关博士后管理规定,做好创新基地博士后的管理服务工作;成立创新基地的博士后管理机构,制定相应政策和管理规章制度;组建博士后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创新基地的博士后招收、培养和管理工作;为博士后配备一名基地指导老师,负责博士后在站期间的日常管理工作;为博士后提供不低于广东省规定的博士后待遇标准;完成博管办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创新基地招收博士后,原则上须向广东医科大学支付每人每年不低于2万元人民币管理费及不低于0.5万元的校内合作导师指导费用。与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医疗、转化及社会服务等紧密合作并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可以向学校申请减免管理费。
第四章 博士后的招收与管理
第九条 创新基地与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根据实际情况,以联合培养、协同创新、互利共赢的原则联合招收博士后。
第十条 创新基地可根据学校确定的博士后招收计划,定期发布博士后科研人员招收信息。招收的博士后由学校博管办负责办理有关审核手续。
第十一条 学校、创新基地与博士后本人签订三方培养协议,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目标要求、在站工作期限、产权成果归属、工资福利待遇、违约责任、管理费用等相关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博管办协助确定校内博士后合作导师,可与创新基地的合作导师共同组成博士后专家指导小组,共同负责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学术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完成科研任务后,应向创新基地提交科研报告和工作总结等书面材料。创新基地专家指导小组对其承担项目完成情况,以及科技创新、工作表现等进行评定,形成书面材料,提交学校博管办审核。
第十四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申报科研项目、发表科研论文、申报专利等,知识产权归属按双方合作协议、三方培养协议等执行。
第五章 创新基地的考核评估
第十五条 学校定期对创新基地进行考核评估,评估方式以自查与抽查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考核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科研成果:主要包括发表论文、出版专著、获得专利及奖项情况,重点考察承担国家或省科研项目情况。
(二)成果转换效益情况:主要指研究成果的创新性、应用性,以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等。
(三)博士后人员队伍情况:主要包括招收情况、在创新基地任职及发挥作用情况等。
(四)工作站软硬件建设情况:主要包括管理制度、团队支撑、经费投入、实验条件、后勤保障等方面。
第十六条 对评估为优秀的创新基地,学校将给予表彰,同时上报给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可优先推荐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对考核不合格的基地,学校予以警告,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学校将暂停其第三年招收博士后的资格,在相关整改措施落实并报学校审核后,可恢复其招收资格,如仍持续两年考核不合格,将撤销该创新基地。
第十七条 创新基地连续三年空站的,参照国家、省相关政策,予以撤销。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学校领导,学校各基层党委、党总支部、党委各部门、工会、
团委,各民主党派,侨联。
广东医科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4年4月19日印发